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同等学力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下列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人所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9年5月19日
考点名称 | 课程名称 | 考生号 | 考试时间 | 考场号 | 座位号 | 违规事实 |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崇德楼(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2 |
英语 |
19159901100114 |
2019年05月19日0900 |
001 |
014 |
夹带与抄袭外语考试相关资料进入考场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崇德楼(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2 |
英语 |
19159901100414 |
2019年05月19日0900 |
004 |
014 |
夹带与抄袭外语考试相关资料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崇德楼(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2 |
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
19150200100212 |
2019年05月19日1430 |
002 |
012 |
携带相关经济学纸条进入考场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崇德楼(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2 |
政治学 |
19150302101005 |
2019年05月19日1430 |
010 |
005 |
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